为加快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
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上年度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每年1月底,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十二五”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以及相关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本年度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和具体淘汰途径等,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12月底前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次年2月底前,将已完成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煤矿个数、规模及具体名单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化解债务、设备设施更新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奖励资金优先支持关闭退出的煤矿,优先支持淘汰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化解债务、设备设施更新等相关支出。和拨付奖励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