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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公布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11-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从1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明确,暂行条例中所称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实施细则还明确,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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