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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
广东提高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
发布时间:2013-05-30
广东省近日发出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60元和0.70元,提高到每污染当量1.20元和1.40元,即每千克1.26元1.75元,加大外部成本内部化的力度,加大促进企业治污减排的力度。同时,对广东省内的燃煤电厂排放氮氧化物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排放氨氮列入必征种类,建立适当差价比率、计费标准与治污减排成效挂钩的差别排污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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