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我国对环境违法行为将“零容忍”
发布时间:2014-12-09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或产生处置危险废物的重点工矿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大检查,及时登记造册,完善一厂一档。为有效遏制当前环境违法行为高发频发态势,《通知》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从国家层面对企业如何监管,《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环境监管部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提升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违法成本。同时,《通知》首次明文规定,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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