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发布时间:2010-03-11    

     1118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自20091120日起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分钱,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南方电网:广东省1.90分钱、广西自治区2.40分钱、云南省2.28分钱、贵州省2.61分钱、海南省3.45分钱;华中电网:湖北省3.20分钱、湖南省2.70分钱、河南省3.45分钱、江西省2.84分钱、四川省2.24分钱、重庆市3.20分钱;华东电网:上海市3.60分钱、浙江省2.90分钱、江苏省3.10分钱、安徽省2.72分钱、福建省3.32分钱;西北电网:陕西省3.67分钱、甘肃省2.01分钱、青海省2.02分钱、宁夏自治区2.2分钱;东北电网:辽宁省2.8分钱、吉林省2.8分钱、黑龙江省2.5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2.6分钱;华北电网:北京市3.97分钱、天津市3.35分钱、河北北部地区3分钱、河北南部地区2.99分钱、山东省3.28分钱、山西省3.88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2.4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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